*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和《甘肃省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119号 2003年11月1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政府体改办制定的《
甘肃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
甘肃省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权市场管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培育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促进资产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益,为买卖双方搭建产权交易平台,提供交易信息和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上述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产权交易主管部门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产权交易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
(二)对全省产权交易及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政策性指导;
(三)审查和审批省内产权交易机构的组建、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