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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和《甘肃省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119号 2003年11月1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政府体改办制定的《甘肃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权市场管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培育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促进资产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益,为买卖双方搭建产权交易平台,提供交易信息和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上述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产权交易主管部门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产权交易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
  (二)对全省产权交易及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政策性指导;
  (三)审查和审批省内产权交易机构的组建、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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