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强对民族教育的支援和扶持。要认真组织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学校工程”、“省内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省直部门和单位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
(九)大力加强民族地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要通过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养民族地区教师树立脚踏实地、乐于奉献、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奉献精神。以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培养为重点,加强民族地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提升民族地区教师的学历层次,扩大本科师范院校在民族地区“定向招生、定向培养”的数量。加强“双语”教师的培训力度和中小学新课程培训,全面提高教学技能和教学质量。自2004年起,从省内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每年抽调100名教师到民族地区支教,民族地区每年选派100名学校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到发达地区挂职学习。结合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民族地区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核定的编制内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所需教师。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任教。
(十)进一步提高教育管理水平。要加强民族地区教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选拔一批精通业务、事业心强、热爱民族教育事业的干部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任职。组织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学习、交流、考察、研讨管理经验,逐步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校长队伍。
(十一)推进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加强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正确处理使用民族语文授课和汉语教学的关系,不断提高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质量。使用民族语文授课的小学逐步从一年级开设汉语课程,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应逐步开设外语课。积极与有关省区协作,加强民族语文授课教师的培养、培训和民族语文的教材建设。民族地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教育内容、方法、手段和教育评价体系等方面进行改革,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十二)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学校德育工作。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要对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要把维护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教育作为爱国主义、公民道德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广大师生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道德观念,提高科学、文化素质。
四、加强领导,为民族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教育的发展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各级各类学校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省、州(市)教育、计划、财政、人事、建设、土地管理、税务、扶贫、新闻出版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帮助指导民族地区“两基”的实施,增加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和转移支付,督促抓好校舍建设工程质量,督促落实对民族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帮助民族地区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做好民族地区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程、教育扶贫工程和助学活动。
(二)大力加强民族教育法制建设和科研工作。要加强制度建设,依法促进民族教育的发展。要进一步加大民族地区教育法制宣传和执法检查工作的力度,使广大干部和教职工增强法制观念,规范教育行为。要逐步建立民族教育科研体系,加强民族教育的科研工作。有关高校和各级教研部门要组织力量专门研究民族教育的行政管理、学校管理和教学管理,帮助民族地区提高教育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