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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意见[失效]

  (十)积极倡导科学合理的土壤耕作模式。西部干旱地区要以抗旱保墒为重点,平原易旱区要以蓄水保墒为重点,冷凉、低湿、易涝区要以散墒增温为重点,盐碱地区要以改良土壤为重点,丘陵漫岗区要以水土保持为重点,水田地区要以节水灌溉为重点,因地制宜地选择生产方式。
  (十一)完善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措施。各地要深入贯彻实施农业部 “沃土工程”和耕地培肥计划,全面推广农作物秸秆还田,普及平衡施肥技术,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肥料,禁止向基本农田排放废水、废气、堆放固体废弃物。
  (十二)加强基本农田水利建设。各地要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普及节水点灌(坐水种)、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膜下滴灌、水稻浅湿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在水资源贫乏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积极建设雨水积蓄、小型高位蓄水箱、水塘坝等微小型水源工程。
  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机制
  (十三)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措施,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报告。省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地市县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基本农田保护数量、质量没有达标的,给予全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发现擅自或越权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及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时已有的非农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或越权批准进行改建、扩建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同志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四)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户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采取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措施,确保监督举报渠道畅通,及时准确掌握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对破坏基本农田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领导
  (十五)各地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依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发展改革、水利、林业、畜牧业、环保等部门,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把基本农田保护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中,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状》。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村基层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村委会也要与农民签订“保护协议”,将各项保护措施落实到地块和承包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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