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四)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规定。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较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五)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和补划制度。各地要认真把握非农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非农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老工业基地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不论数量多少,都要报经国务院审批,并补划相同质量和数量的基本农田;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六)建立基本农田批后核查制度。各地对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占补平衡是否落实,基本农田补划是否完成,用地位置、面积、用途是否改变等,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已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七)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流转制度。耕地在不改变用途、不破坏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其使用权可依法流转。各地要通过完善流转制度,确保耕地的保护和建设责任在流转中得以落实,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随之落实到位。
四、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八)增加基本农田建设投入。各地要有计划地将15%的土地出让金投入到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中,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平整、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田防护林、农田道路等建设,保证基本农田生产能力的稳步提高。同时,要抓住国家启动黑土地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试点工程的机遇,建立比较稳定的资金渠道,逐步建立水土保持基金,建立富有活力的水土保持投入机制,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水土保持投入体系。
(九)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提高现有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进一步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