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4]3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及全国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决定和战略部署,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家《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
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认识
(一)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保障粮食安全,保护“生命线”,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
二、认真做好基本农田规划工作
(二)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公平调配、保障需求”的原则,认真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根据本地资源特点和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各业用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湿、生态建设与保护、农业结构调整等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基础工作。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做好基本农田的调整、划定和落实工作,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位置、数量、范围、指标和质量要求,健全基本农田档案,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上、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地块;要按照《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设立标桩、标牌等保护标志,公告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明确红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