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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减少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2004)[失效]

  (十六)出版单位重大项目变更(与设立出版单位合并)
  (十七)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制作)单位受港澳台及国外客户委托复制(制作)音像、电子出版物(与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合并)
  (十八)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及事项变更(与设立出版单位合并)
  (十九)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的设立及事项变更(与一般连锁店经营出版物合并)
  (二十)发行外国及港澳台书报刊、电子出版物(与发行或展销境外出版物合并)
  (二十一)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与核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出版物目录合并)
  省体育局(减少6项)
  一、取消4项
  (一)体育业余训练专项经费补助
  (二)射击运动枪支配置
  (三)开展国际间体育交流、合作、竞赛等事宜
  (四)二、三级裁判员认定
  二、改变管理方式2项
  (一)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由省社会体育中心管理)
  (二)一级裁判员认定(由各项目管理中心管理)
  省环境保护局(取消2项)
  一、省级生态示范区试点定点和省级生态示范区命名
  二、国家级、省级生态示范区规划
  省粮食局(取消2项)
  一、农村救灾粮指标分配
  二、粮食定购任务核减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减少14项)
  一、取消13项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费10万元以上的使用
  (二)500万元以下人防工程国有资产转让、报损、报废
  (三)5-20万元小型人防通信报警工程建设项目
  (四)500万元以上人防工程国有资产转让、报损、报废(由国家审批)
  (五)人防经费年度预决算
  (六)二类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
  (七)20万元以上人防通信警报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家审批)
  (八)人防指挥自动化建设项目立项
  (九)5万元以下人防通信警报工程建设项目
  (十)新建小型人防工程(300万元以下)
  (十一)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收费标准
  (十二)人防工程使用收费
  (十三)新建大型人防工程(2000万元以上)可行性报告(由国家审批)
  二、合并1项
  人防工程报废(与人防工程拆除合并)
  省物价局(减少10项)
  一、取消5项
  (一)省定水运收费价格
  (二)地方水运客、货运收费价格
  (三)国家定价铁路客、货运收费价格
  (四)国家定价航空客、货运收费价格
  (五)国家定价水运收费价格
  二、下放3项
  (一)能源价格中液化气价、煤气价(由地市物价部门管理)
  (二)城市公共汽车票价(由地市物价部门管理)
  (三)中省直单位经济适用房价格(由地市物价部门管理)
  三、合并2项
  (一)电价(与城市供水、污水排放价格合并)
  (二)邮政资费价格(与电信资费合并)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减少24项)
  一、 取消19项
  (一)各种废炸药、火药的处理
  (二)民爆产品年度生产、销售计划(由国家审批)
  (三)民爆器材存储专用仓库的设立
  (四)限额以下国防科技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五)民爆器材产品、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原材料进出口许可证
  (六)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产品与技术标准
  (七)民爆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生产企业凭照
  (八)民爆产品的试生产
  (九)民爆器材产品进出口经营资格(由国家审批)
  (十)民爆产品供需双方不在同一省区的买卖合同
  (十一)向境外转让民爆产品生产所用的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原材料、生产技术及成套设备
  (十二)购买民爆器材专用生产设备
  (十三)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事故处理
  (十四)民爆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产证
  (十五)武器装备生产合同、一类武器装备型号研制合同(由国家审批)
  (十六)民爆生产企业凭照(由国家审批)
  (十七)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由国家审批)
  (十八)民爆企业订购生产民爆产品所用的单质炸药、混合炸药及民爆器材半成品
  (十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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