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由地市人事部门管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减少9项)
一、取消7项
(一)省属企业职工下岗方案
(二)出省及外省进入我省招聘用工
(三)中省直单位招用工人的劳动用工
(四)劳动监察人员资格
(五)省级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资格认定
(六)参加省级生育保险统筹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和医疗认定
(七)全民、集体、个体开办技工学校
二、改变管理方式2项
(一)中省直劳服企业性质认定(由省就业局管理)
(二)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定(由省职业技能培训学会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减少15项)
一、取消8项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项目及其投资计划
(二)黑龙江省土地勘测机构资质认定
(三)地质调查申请登记
(四)行署、市、县政府批准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五)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
(六)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七)地下水超采区和污染区划定
(八)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二、合并7项
(一)矿泉水开采许可(与采矿许可证合并)
(二)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登记、探矿权人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合并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三)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变化情况认定、矿区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重新认定、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尚未采尽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建设项目或大型建筑物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合并为矿产资源储量认定
(四)矿山地质环境报告认定(与采矿许可证合并)
(五)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单位资质(与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合并)
(六)国家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旅游方案认定(与在国家、省、地市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开展教学、科研、旅游等活动计划合并)
(七)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林、牧、渔场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与土地登记发证合并)
省建设厅(减少31项)
一、取消26项
(一)大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工程项目报建
(二)外省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
(三)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城市总体规划
(四)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五)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六)三级以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七)建筑业企业通过ISO9000认证
(八)各县(市)房改实施方案
(九)外省建筑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包工程施工资格注册登记
(十)建设工程质量助理监督工程师资格
(十一)省重点工程施工合同登记
(十二)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助理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十三)建设新产品推广准用证
(十四)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由国家审批)
(十五)对外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资质
(十六)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国家审批)
(十七)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家审批)
(十八)甲级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家审批)
(十九)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家审批)
(二十)甲乙级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由国家审批)
(二十一)甲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由国家审批)
(二十二)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由国家审批)
(二十三)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国家审批)
(二十四)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国家审批)
(二十五)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国家审批)
(二十六)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国家审批)
二、下放3项
(一)一次占用城市绿地1公顷(由地市建设部门管理)
(二)特种游乐设施运营许可证(由地市建设部门管理)
(三)燃气规划、供热规划(由地市建设部门管理)
三、改变管理方式1项
省优质工程认定(由省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管理)
四、合并1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定(与建筑企业资质审批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