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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减少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2004)[失效]

  (十五)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下岗人员名单
  (十六)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关闭破产(由国家审批)
  二、下放2项
  (一)地市旧货企业(市场)设立(由地市相关部门管理)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许可证(由地市相关部门管理)
  三、合并4项
  (一)5000万元以下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改造示范项目(与权限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合并)
  (二)煤炭经营资格证(与煤炭生产许可证合并)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确认书(与权限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合并)
  (四)煤炭矿区总体设计方案(与用各类国家投资贷款建设的煤炭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及设计方案合并)
  四、改变管理方式4项
  (一)肉品检验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由省生猪屠宰所管理)
  (二)省级酒家(饭庄)、酒店(饭店)认定(应转协会,暂由省商务厅管理)
  (三)瓦楞纸箱、金属包装桶罐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包装改进办公室管理)
  (四)推荐国家级酒家(饭庄)、酒店(饭店)认定(应转协会,暂由省商务厅管理)
  省教育厅(减少15项)
  一、取消13项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或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二)中小学课程改革实验项目
  (三)单位公派在美国留学人员申办豁免事宜
  (四)大专及以上学历自费出国留学
  (五)举办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家审批)
  (六)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由国家审批)
  (七)由教育部审批设置的部分本科专业
  (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点
  (九)省属院校和科研院所新增设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十)公派留学人员资格的认定(由国家审批)
  (十一)民族中小学的设立
  (十二)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十三)省属普通高校自主设置的学科门类内本科专业
  二、下放1项
  举办民办高中(由地市县教育部门管理)
  三、改变管理方式1项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由高等学校自行认定,报教育部门备案)
  省科学技术厅(减少17项)
  一、取消12项
  (一)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
  (二)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由国家审批)
  (三)科学研究用品免征进口税
  (四)省级各部门设立科研单位
  (五)创办地方性正式科技期刊(由国家审批)
  (六)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
  (七)科技成果登记
  (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
  (九)国家秘密技术认定及变更和解密(由国家审批)
  (十)技术转让、开发业务收入免税
  (十一)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由国家审批)
  (十二)全省科技出国团组及邀请国外人员来华进行科技活动
  二、合并5项
  (一)组建重点实验室(与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合并)
  (二)省科研单位建立中试基地(与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合并)
  (三)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青年科技计划、留学回国人员科学研究资金计划(与科技计划项目合并)
  (四)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管理(与科技计划项目合并)
  (五)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与黑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合并)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取消2项)
  一、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个人评选
  二、建立民族乡镇
  省宗教事务局(减少2项)
  一、取消1项
  个人自费出国学习宗教
  二、合并1项
  境外捐赠在我省新建和重建教堂(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的捐赠合并)
  省公安厅(减少19项)
  一、取消16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企业
  (二)全省银行营业场所一级防护级别认定
  (三)省公安厅列管的要害单位、要害部位的认定
  (四)新建、改建、扩建剧毒物品生产企业
  (五)中直省级金融单位营业场所一、二、三、四级防护级别认定
  (六)申请举办公安部审批的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展(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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