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
各单位减少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黑政发[2004]3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经过清理,共减少行政审批事项522项,其中取消362项,改变管理方式28项,下放39项,合并93项。现将《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减少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已确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停止审批,并不得变相审批。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绝不能因为审批项目取消而放弃或削弱监管职责。由国家审批的项目仍按规定程序呈报。
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向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提出由行业组织自律或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的原则,指导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的模式,使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能够规范地承担起行政机关转出的相关职能。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地市县对口部门健全完善相关审批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审批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四、今后凡新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控制,依法设立,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或者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违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五、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清理。同时加强对审批行为的规范和监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程序,简化环节,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把行政审批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六、最近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变动部门涉及移交的有关审批事项,部门之间要主动搞好衔接。
2004年3月22日
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减少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省政府办公厅(取消3项)
一、省政府直属委、办、厅、局召开工作会议
二、我省派驻外地及外省、区、市政府派驻我省办事处设立
三、公路检查站设立(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减少9项)
一、取消8项
(一)全省劳动工资年度计划
(二)全省农转非人口年度计划
(三)全省测绘规划
(四)全省省管限额以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五)全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计划
(六)全省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七)全省废旧金属出省运输
(八)全省大中专院校专业的设置
二、改变管理方式1项
全省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资格认定(由省工程咨询协会管理)
省经济委员会(减少26项)
一、取消16项
(一)各地市年度黄金产量计划
(二)申请使用黑龙江省扭亏贷款贴息资金
(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立项
(四)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五)企业类型划分
(六)地级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年检
(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年审
(八)生产企业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
(九)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十)危险化学品数据备案
(十一)监控化学品数据备案
(十二)地市审批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
(十三)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
(十四)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由国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