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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

  法院经审查属实,或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应终结该企业的整顿。
  122.企业经整顿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应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数额清偿。有财产担保并未放弃优先权的债权不受此限。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整顿期间未经法院同意,不得行使优先权。
  123.企业经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应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24.企业整顿期满,仍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应终结整顿,宣告企业破产。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应重新登记债权。
  七、破产宣告
  125.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认真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宣告破产条件。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及时宣告企业破产。
  宣告企业破产的条件是:
  (1)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126.本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27.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可在破产案件受理同时,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债务人申请破产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明显的;
  (2)被申请破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表示不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
  (3)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明确表示不要求和解的;
  (4)债务人因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虽有上述情况,但债务人资产不明晰的,一般不宜立即宣告破产。
  128.属下列情况的,法院可在刊登破产案件受理公告之后,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不予认可的;
  (3)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4)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整顿期间,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执行和解协议期间,有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而终结整顿或解除和解协议的;
  (5)整顿期限届满或和解协议终止,企业仍不能执行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129.债权人申请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3)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应中止破产程序的。
  130.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
  131.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债权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必须通知债务人到庭。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132.破产案件的开庭通知及送达方式,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等,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33.破产案件开庭时应核对被申请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债权债务情况,查明企业生产经营和现有资产状况,以确定企业是否具备宣告破产条件。开庭不涉及一般民事权益争议的审查与确认。
  经开庭审查,被申请破产企业具备破产条件的,经合议庭评议,可以当庭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
  134.企业破产原因明显无需开庭审查的,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宣告企业破产。
  135.是否宣告企业破产由法院审查决定。债权人会议无权否决法院作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
  债权人会议不同意债务人破产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继续审理。
  136.宣告破产裁定应写明下列内容:
  (1)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事实,包括破产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根据,以及法院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
  (3)理由,即经审查认为该企业应宣告破产的理由及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4)主文,即宣告债务人破产;
  (5)宣告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为终审裁定。
  137.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亏损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破产宣告时间、破产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保护等内容。
  公告应加盖法院印章。
  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同时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宣告企业破产的公告与受理破产案件公告同时发出。
  138.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账户只能供破产清算组使用。法院通知开户银行时应附破产宣告裁定书。
  139.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140.在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前,申请人可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法院应作出准许或不准许撤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法院准许破产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撤回破产申请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141.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法院或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
  所谓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是指,停止生产经营可能会使破产财产明显减少,而继续生产经营则会使破产财产增加或基本持平,且有利于破产财产的变现;或停止生产经营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因为公共利益不宜停止生产经营的。
  142.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法院应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法院或清算组可以根据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人事、档案管理、生产销售业务、保卫等其他需要留守的人员。
  143.法院应责令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好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组织企业财会人员、保管人员、业务人员等各自做好财务决算、编制财产清单及清结业务等工作。待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时作全面移交。
  144.指定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一般由清算组提供人员名单并说明理由,法院审查认可。
  破产清算期间留守人员工资,可比照正常经营期间的标准合理发放。
  145.法院应责令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根据法院和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146.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留守人员,不服从法院的指令,拒不履行保管企业财产的义务,或者有其他毁损破产企业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147.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破产程序的继续进行。
  148.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上一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诉。
  上一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诉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审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原审法院自宣告破产的裁定被撤销之日起停止破产清算程序,裁定终结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并发布公告。
  八、破产清算
  (一)清算组
  149.清算组是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的,在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分配和清偿的临时性职能机构。
  150.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如条件允许,法院应在作出破产宣告的同时成立清算组。
  成立破产清算组前,法院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做好清算组的筹备工作。
  151.案件受理后成立企业监管组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有关成员除债权人成员外,可转为清算组成员。
  152.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153.清算组成员名单由破产申请人提供,法院指定。
  需要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人民银行派员参加清算组的,法院以公函形式商请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后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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