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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27.下列破产申请,法院应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坚持申请的,不予受理:
  (1)债务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
  (2)借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
  (3)债权人申请破产,不能提供本规程第十条规定材料以及符合本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4)债务人不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因一方去向不明不能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法院应告知其可以向审批机构申请特别清算;
  (6)申请破产的企业处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托管经营期间的,企业应先行解除相关合同,再申请破产。未解除合同前提出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
  (7)具有其他不应受理情形的。
  28.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案件受理
  29.破产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符合规定的,法院应依据被申请破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30.符合受理条件的,负责立案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有关材料报庭长、院长审批、立案。
  案号应为“(××××)×民破字第×号”。
  31.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32.立案后,负责立案部门应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业务庭,由审判业务庭立即向申请人和债务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
  33.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可以预收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为按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不预收案件受理费的,待破产财产变现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34.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垫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扣除。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偿付必要支出的,由全体债权人分担。
  35.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
  36.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向破产申请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应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合议庭组成人员。
  37.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告。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立案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38.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立即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在清算组成立之前应当经法院审查批准。
  债务人收到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法院应当裁定该行为无效,追回破产企业财产。
  39.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他们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40.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告知其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并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好企业印章、账册、文书、资料及企业财产。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的,或有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所有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如需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需经法院许可。
  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法院的通知,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及利息。扣划的无效,应当退还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
  4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除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公告栏张贴受理破产案件公告外,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人民法院报》)上登载。
  43.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应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提交企业亏损情况说明、会计报表、企业财务状况明细表、债权债务清册等。
  4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告知债务人如有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45.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应于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应于立案后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46.书面通知申报债权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
  (2)所申报债权的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及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3)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47.书面通知的已知债权人,其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其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48.法院对已知债权人未作书面通知的,不应以已经公告为由推定其放弃债权,应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已知债权人是指债务人能够提供其姓名或单位全称、明确的地址、邮政编码,法院能够送达有关通知的债权人。
  49.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工作,应在卷中予以记载;载明所知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通知时间、发送通知的方式等。
  50.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以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进行审查,但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如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发生流失等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可责令并监督债务人及时处理,或由法院组织变卖、处理。变卖处理的价款由法院提存。
  提存的款项待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作为破产财产;如经审查驳回破产申请的,则将款项返还。
  52.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
  53.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
  54.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1)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2)核查企业债权;
  (3)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
  (4)支付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
  (5)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
  企业监管组向法院负责,接受法院的指导、监督。
  55.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按照贯彻意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本规程有关规定处理。
  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受诉法院审理的结果作为受理破产案件法院通知申请(被申请)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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