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的通知
(闽政[2004]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的规定,经省政府研究,现将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15个国家级开发区予以保留。
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76个省级开发区保留57个,整合后拟保留2个,撤销17个。
三、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93个开发区经核减整合,拟保留53个,撤销40个。省属部门批准的列入拟保留清单的开发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予以摘牌,并暂停行使原有的管理职能。拟保留的开发区报经国务院核查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139个开发区一律予以撤销。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列入撤销清单的开发区现有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予以撤销,项目用地纳入正常的城镇建设用地管理范围统一管理。
附件:全省撤消、保留和拟保留开发区清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全省撤消、保留和拟保留开发区清单
一、保留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15个:
福州(6个):福州科技园区、福州保税区、福州台商投资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元洪投资区
厦门(6个):象屿保税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沧台商投资区、集美台商投资区、杏林台商投资区、厦门海沧出口加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