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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2004修订)[失效]

  第八条 社会科学各类作品优秀成果奖具体标准是: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
  (二)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七)论文:在学术上有创见,或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八)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
  第九条 福建省社会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原则;
  (三)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十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
  (二)复评:组建若干复评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按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省评委会推荐各等级获奖候选项目;
  (三)终评:省评委会对各复评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
  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
  第十二条 经公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获奖人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各类各等级奖金数额和评奖工作费用由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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