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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2004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1998年7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0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5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名称定为“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专著类;
  (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
  第三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
  (二)在学术上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体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精神。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有关单位或组织推荐意见书。
  第六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七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评审。
  省评委会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设立,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评委会成员,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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