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紧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快建立健全与实施行政许可相配套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在
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前,所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都要制定并公布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还要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建立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四)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的收费要进行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收费都要取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费的,也要公布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所收费用必须全额上缴国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特别是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具体组织、承担对本地本部门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配合行政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