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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失效]

  积极推进职业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实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新增教师必须确保学历合格,适应教学需要。建立校长培训制度,实行职业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和任期培训,在此基础上,逐步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凡设有农校的乡镇,应从现有教师中调剂一定数量的教师专职从事农村成人教育工作。
  四、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就业导向机制
  9、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凡属于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职业学校相应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令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10、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劳动保障、人事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注意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教育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等部门制定。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11、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根据职业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制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生均经费标准,并依法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省本级新增教育经费中要安排一定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市(州)、县(市、区)财政要按照适当的标准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做到逐步增加。有条件的乡镇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农民培训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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