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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家禽业发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家禽业发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家禽业在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受当前禽流感疫情影响,家禽业受到严重冲击,出现了家禽市场销售锐减、价格下跌、家禽存笼及加工产品积压严重、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精神,最大限度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帮助农户和企业恢复生产,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认识,坚定发展信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识到禽流感疫情虽然给家禽业特别是疫区农户和企业家禽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对消费和市场产生了严重影响,但疫情对家禽业的影响是暂时的,潜在的消费需求并没有改变。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因势利导,克服困难,在继续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组织农户和企业恢复发展家禽生产,巩固和加强我省家禽业的优势地位。
  二、加大对家禽业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增加用于扶持发展家禽业生产的投入,对疫区按规定扑杀家禽的补偿补助资金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要尽快足额安排并发放到位。各级金融信贷部门要增加对家禽业的信贷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大户和家禽加工企业,要根据发展需要,增加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已经发放到重点养殖大户和养殖加工企业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要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重点家禽养殖大户和养殖加工企业新增贷款和今年已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6个月贴息。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省财政负担80%(对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再提高10个百分点),市县财政负担20%。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拖欠的受损企业和养殖大户,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三、减轻家禽养殖农户和加工企业负担。对禽类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从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冷库)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征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堤垸保护费实行减半征收;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专用于运输禽类及其产品的车辆在专门运输禽类产品时免征车辆通行费,收取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减免20%。减收的税费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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