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防经费实行分级负责。省财政重点解决血吸虫病防治专项经费和血防基本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查螺和药物灭螺、灭蚴、查病、化疗和基层血防站建设补助。市、县市区财政重点解决以下经费:一是编制内从事血吸虫病预防人员的工资、政策性补贴、公用经费;血吸虫病医疗机构和其它基层血防站从事血吸虫病医疗工作人员,其经费按现行财政预算拨款标准不变。二是血防机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单位缴纳部分。三是疫区乡镇卫生院血防专干人员工资。四是乡村医生承担血防任务的误工补贴。五是血吸虫病防治专项经费、环改灭螺和血防机构建设配套经费。
完善血防项目补助政策。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防治工作需要,从2004年起,对查螺、灭螺、灭蚴、查病、化疗等防治工作实行项目管理,按任务安排项目补助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4∶3∶3的比例分级负担。
血防经费实行单列。血防经费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加强血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能力。要将血防机构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制定血防机构建设配置标准和建设规划,分期组织实施。采取分级负责和多渠道筹资的办法,近期内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集中一定的财力加快基层血防站建设,基本实现房屋、设备、人员配套目标。
六、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和血防机构改革的领导
血防工作是保护劳动力,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血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血防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坚持血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到疫区办血防联系点和血防工作年度述职制度。
血防机构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重要工作,疫区市、县市区政府要精心组织,分步实施。第一步,进行血防管理机构改革,将市、县市区血防办合并到同级卫生局,此项改革于2004年4月底完成。第二步,在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血防科(股),调整血防站布局。对基层血防站的预防人员实行定编制、定岗位、定职责、定任务,理顺、调整工作关系和工作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当好政府的参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一手抓改革,一手抓防治,做到改革与防治工作两不误。人事(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指导血防机构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