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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失效]

  调整市、县市区血防专业机构的防治职能。在血吸虫病疫区(以下简称疫区)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防疫站)设立血防科(股),负责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将现有市血防所(院)和县市区血防站(院)改为血吸虫病专科医院,从事以血吸虫病诊疗为主的医疗业务。
  疫区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防疫站)接受省血防所的血防业务指导。
  调整县以下基层血防站布局,强化基层血防站以预防为主的职能。根据当地血吸虫病疫情和区域卫生规划,对现有县以下基层血防站的布局作适当调整,使其成为区域性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与技术指导中心,主要承担查灭钉螺、血吸虫病检查与化疗、健康教育等预防工作。
  建立乡村血防网络。在疫区一个基层血防站负责若干个乡的血防任务,乡镇卫生院设血防专干,或由防疫专干兼任血防专干,协同基层血防站做好本乡镇的血防工作。疫区村卫生室履行血防有关职责,乡村医生承担相应的血防工作。
  四、加强血防机构和队伍建设
  严格血防机构编制管理。市、县市区血防办人员改革前属于行政编制的,改革后仍使用行政编制;市、县市区血防办人员改革前属于事业编制的,改革后继续使用事业编制,实行公务员管理。血防专业机构的预防人员改革后使用同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改革后,市、县市区血防办和市、县市区血防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防科、基层血防站)的人员编制根据当地疫情、防治任务和工作需要,由同级政府确定。疫区县市区血防专业机构的血吸虫病预防人员总编制数控制在疫区人口总数万分之一点五以内。
  严格血防人员准入。血防机构应积极推行人员聘任制。市、县市区血防办和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防科(股)所需人员从现有血防机构带人带编,择优选拔。从事预防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经全省血吸虫病预防人员统一考试合格,竞争上岗。新进血防机构从事预防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加强血防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教育,分级对血防人员进行培训。
  改革血防事业单位的分配制度。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等分配办法,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
  五、进一步落实血防经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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