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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一)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均须于7月1日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下列制度:
  1、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2、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
  3、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二)省政府将抓紧制定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1、5月底前出台《湖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争取年内出台《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三)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九、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逐项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订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省政府各部门有关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要在5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审改办。
  (二)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
  (三)二季度由省审改办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落实情况。
  (四)行政许可法施行前,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系统各项准备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清理工作落实情况、公示情况、配套制度建设情况、行政许可实施人员培训情况。
  (五)各级政府法制办要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湖南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六)各级政府法制办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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