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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3、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增设了行政许可,或者增加了行政许可条件,或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制定机关都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各级各部门要于5月底前完成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
  4、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自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对已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后,按法定程序于7月1日前在媒体上分期公布。
  六、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行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进行清理。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依法明确实施机关。清理工作由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1、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
  2、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需制定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
  4、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单,分别由各级政府于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七、关于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和经费保障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地各部门在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的同时,要认真清理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一律取消。7月1日前,各行政机关要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机关预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要给予保障。
  八、关于配套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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