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项目,应予以取消,并提出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3、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属于地方无权设定的,应予以取消,并提出修改省政府规章和文件的建议;地方有权设定又确需继续保留的,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一时难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以省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4、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省审改办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各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审核,于3月15日前提出审核处理方案。对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由省政府令公布。
(二)各市州、县市区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
1、各市州、县市区要对省政府各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作出相应处理,搞好上下衔接。
2、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对本地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长沙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经清理确需继续保留的,应及时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3、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在我省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各市州和省政府各部门可以向省政府提出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后,报国务院批准。
以上工作前两项在5月底前完成。
五、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3〕42号文件要求,对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进行清理。
1、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定或修改的,以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增设了行政许可或增加了行政许可条件需要修订的,省政府各部门要在2月底前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制定或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立法项目建议,由省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纳入省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
2、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省委文件或省委办公厅文件(含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规定的,由省审改办商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报省委办公厅按程序报批;涉及省委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由省审改办商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报省委有关部门处理;涉及省政府文件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在省政府公布的决定中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