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投资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的20%~30%;堤防维护费的全部。省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流域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补助。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3、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对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的水管单位,严格按人员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拨付机构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4、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工程大修、折旧费,确保工程的维修养护。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审计和监督。
(四)管养分离、合理分流。
1、管养分离。为了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减人增效,在2005年年底前实现管养分离。各级财政部门拨付按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使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道路。
2、人员分流。水管单位制订人员的分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员分流安置要以内部消化为主,鼓励职工自谋出路,允许提前离岗退养和停薪留职,同时广开渠道,妥善安置。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开展多种经营,如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人员分流。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经营项目的剥离与分离人员的安置统筹协调和安排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3、社会保障。各类水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
转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各地要做好转制前后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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