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
(十六)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用地的布局和比例,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并合理配置市政配套设施。要实行住宅小区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停止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征地、分散建住房。各类开发区以及撤市(县)改区后的土地,都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简化规划报建程序,对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按建筑面积计费,实行"一个窗口、一个标准、一次性收费、一站式服务"。坚决制止一些单位和部门强制企业、消费者接受服务以及指定服务机构、产品的行为。
(十七)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各地要健全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供应制度,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下放土地规划和审批权限。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统一土地供应渠道,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纳入政策统一供地渠道,严禁私下交易。规范和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将经营性土地全部采取招标、拍卖和公开挂牌等方式出让。对招标、拍卖和公开挂牌交易出让的土地,通过市场化运作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后再出让。在土地出让合同书上应当载明环保、城市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受让单位不再办理计划立项、环境评估、选址定点、规划用地许可等手续。
六、规范发展物业管理
(十八)积极推行物业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
物业管理条例》,全面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后勤服务改革,把物业管理从财政统包统揽中逐步分离出来,不断扩大物业管理的覆盖面。
(十九)鼓励物业管理企业招聘下岗失业人员。新办物业管理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招用不足30%的,三年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现有物业管理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审核,三年内减征30%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