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力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发展。要调控土地供应、控制土地价格、清理并逐步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政策上给予优惠,多渠道降低建设成本,使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支付能力相适应。
(六)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切实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金收入、契税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要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水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七)制定和完善住宅产业的经济、技术政策。鼓励企业研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建筑成套技术、产品和材料,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完善住宅性能认定和住宅部品认证、淘汰制度。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注重住宅小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住宅内部功能设计。
三、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八)推进存量公房的出售。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湖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辖区存量公房按经济适用房价格出售的办法。加大行政事业单位的空置房、直管公房和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公有住房的出售力度,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住房,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职工出售;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现房屋管理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向职工出售。对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存量公房出售和权属登记的,由各地制定政策,明确界限,妥善处理。存量公房出售税费的收取,仍按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完善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各地要尽快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政策,提高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支付能力,使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在享受国家住房政策优惠上基本保持平衡。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动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工作。对直管公房和财政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在留足维修基金的基础上,由各级政府统筹用作补贴资金。对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有来源的中央在湘单位,应督促其尽快落实资金实施补贴。对各级财政或有关单位原用于住房建设的投入,要安排用作补贴;投入资金不足的城市,要积极地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补贴资金列入预算。由财政部分负担的事业单位及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应积极筹措补贴资金,向职工发放补贴。企业的住房货币分配的方式由企业自主决策,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补贴方式,也可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交缴比例、一次性补助、定额补助或理入工资等形式;效益好的企业住房货币补贴可以列入企业成本;不能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困难企业和独立工矿区,可鼓励组织无房职工,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其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