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合理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在改制中,要严格依法进行专项审计、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改制为多元投资公司制企业的,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论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企业有政策性亏损的,经审核批准后予以核销;对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所形成的历史债务,可将“拨改贷”改为国家投资,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对企业间债务(不含对金融机构的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将债权转为股权。
(十二)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特许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从体制、机制上加强对市政公用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保值增值。企业自办的食堂、浴室、幼儿园、招待所等要与主营业务分离,并进行改制,有条件的可走集团化、综合性经营的路子,规模较小的分离后直接推向市场。市政公用行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设备生产和供应等必须从主业中剥离出来,并全面引入竞争机制。
(十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转制企事业单位人员安置工作。坚持“人随事走,费随事转,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的原则。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市政公用企业和职工,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欠缴费用,应由企业予以一次性补交,企业无力负担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补交或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含工伤、生育保险费)可从出售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或国家股份分红中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缴纳,需要预留的按规定预留。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其人员全部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其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前退休或改企过程中退休的职工,原退休金的计发办法不变,经营供给渠道不变,退休费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并逐步转到社区。改为企业后退休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和管理。
2004年1月1日后,各地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不得新设企业型的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事业单位不得新增事业性质人员。企业单位改制,连续工龄满30年或5年内(含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退养期间,企业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企业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另发经济补偿金;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原有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环卫、公交、燃气等符合特种岗位退休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