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改革,推动市政公用事业整体发展
(六)深化城市市政公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大中型供水、污水处理、燃气、公交等企业,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改革方向,采取整体或部分出让国有股权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优化资本结构,组建国有控股的城市水务集团公司、燃气集团公司和城市公交客运集团公司。鼓励中小型企业采取改组、租赁、股份合作或出让经营权等多种形式搞活经营。
(七)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养分离”的原则,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将生产、经营、作业型市政、园林、环卫等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革,其政府管理、监督职能划转到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其经营和作业部分,采取组建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维护公司等方式,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八)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审定和监管。充分考虑企业有一定的积累和使用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企业成本+税收+合理利润”的原则,逐步调整供水、燃气、公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健全价格听证制度,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四、完善配套政策,创造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环境
(九)保障政府投入。各地应根据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资产状况,确保适当的财。政投入。要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加情况,逐步增加对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投入。市政公用事业国有资产出让收益、经营权出让转让收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大部分收益等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市政维护、园林绿化、清扫保洁及环卫等公用设施养护维护的费用按实际成本、定额核算,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供水、供气、公交等企业因政府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因收费政策不到位引起运转经费短缺,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十)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扶持。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革,享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改革全部优惠政策。需要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比照有关事业单位改制或国有企业的改制的优惠政策办理。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费,比照企业改制收费优惠政策。承担市政公用事业的民营企业,在用水、用电、税收减免方面,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