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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部免征农业税的公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部免征农业税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在我省率先进行全部免征农业税试点。为使各级干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了解政策,共同关心和支持改革,便于社会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4年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场职工、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
  二、对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后,市(地)、县(市)乡(镇)和村级组织减少的收入,由国家和省级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全部免征农业税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决策。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折不扣地把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全省广大农民群众尽快了解和掌握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全省农民的关怀送到千家万户,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变相乱收费行为,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希望全省广大农民不辜负党中央、国务院的期望,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勤劳致富,高标准、高质量搞好春耕生产,为夺取粮食大丰收、抓住机遇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实现“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战略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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