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正在筹设、被依法停止、被取消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招生。
第三章 招生工作规则
第十条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认真做好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开展。
(一)要制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招生方案。
(二)要建立健全招生机构,法人代表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
(三)要加强招生队伍建设,配备素质高的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章程、简章、广告和录取通知书(以下简称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详尽,不得含糊其辞。
招生宣传应当清楚地介绍本校的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办学性质(是否民办)、办学类型(自学考试辅导、学历文凭考试)、学习形式(全日制、业余制、培训班、课程班等)、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学习期限、专业设置、招生机构、招生性质(是否属于国家计划内招生)。
招生宣传应当标明考试类型、考试科目、毕(结)业颁发证书种类、获得证书所需条件、颁发单位及国际、国内承认范围。如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班或国家学历文凭考试班,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说明学生参加考试的方式和取得毕业证书的类型。
招生宣传应当实事求是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办学基本条件、师资水平、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等情况。不得作违反规定和不负责任的许诺。如有“推荐工作、包分配”等承诺的,应向学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与学生签订合同。
招生宣传不得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持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进行招生。应当在校园内方便公众阅读的显眼位置和交费场所,设立固定的公示栏或公示牌,公布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标准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查询电话。
第十三条 与其它中、高等学校联合办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如非主办学校不得以主办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资料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