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建设文明生态城镇。重点是垃圾清理和治污,建立长效机制,全力整治城镇脏、乱、差现象,有条件的城镇要建立污水处理厂。文明生态城镇建设要在净化、绿化、美化方面先行一步,为文明生态村和文明生态社区起示范带动作用。
九、加强领导,强化监督,落实“四制”
43、领导责任制。各地、各单位要真正把优化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直接抓、负总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既抓好分管工作,又抓好分管的“小环境”。各职能部门的领导,要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对存在的问题,大胆揭露,勇于纠正,要做优化环境的“推进器”,而不做“拌脚石”,以自身“小环境”的好转,促进全市“大环境”的优化。各级领导都要树立“不抓环境是失职,抓不好环境是不称职”的思想,做到一级抓一级,一层管一层,级级有责任,层层有压力。所辖范围一旦发生破坏环境的案件且查处不力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按省纪委的《纪律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4、服务承诺制。深化民主评议,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已定硬措施的基础上,根据省《规定》和“2.29”大会精神,围绕人民群众和基层、企业反映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做出详细、具体、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服务承诺。硬措施的出台,经市优化环境领导小组审查认定后,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承诺,向社会公布。在此基础上,加强明查暗访,发挥监督员作用,以全方位、多层次、大力度的监督,确保服务承诺落实。
45、“一次查实下岗”制。在教育引导各级干部进一步增强“人人是保定形象,个个是保定环境”意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两条热线”、“五个中心”的作用,采取刚性措施,严查典型案件。对各类投诉案件,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从今年开始,在行政执法部门和窗口单位工作人员中,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凡因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以及“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后果的,经优化环境投诉中心查实,坚决停职下岗,并按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有意包庇、纵容责任人的领导干部,也要给予相应处分。“一次查实下岗”制,由纪检监察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
46、“一票否决”制。按照已出台的《优化环境考核评价办法》,对各地、各部门进行严格考核评价,将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作为评选“实绩突出单位”的重要依据。凡因部门内部发生破坏环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并经调查属实的,以及在行风评议中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年终不得评为“实绩突出单位”;对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降为实绩较差单位。对被否决、降档的单位,一次通报警告,二次调整“摘帽”;属垂直管理部门的,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调整班子建议。考核办、优化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