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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4、放宽投资项目审批限制。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除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外,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由投资者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等许可手续。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及省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5、放宽企业登记审批限制。企业设立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它前置审批项目均改为后置审批。对有筹建期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办理其它手续。

  6、放宽办理证照、年检的限制。取消企业登记代理人等资格核准。企业法人等专业培训和相关费用的收取,不得作为企业开业、年检,以及有关许可证核发、年审的前提条件。

  7、放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限制。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并在税收、投融资、外贸、用地,以及各种优惠政策方面,与公有制经济享受同等待遇。民营投资者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一次性缴付有困难的,对法定注册资本以上部分,允许其分期、分批注入。首期注入不少于30%,一年内实缴50%以上,剩余部分可在两年内缴清。注册资本到位前,公司要按注册资本承担民事责任。

  8、解决好“用地难”问题,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用地。在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确保主导产业项目和市以上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除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外,其它土地,可采取出让、租赁、划拨、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加快城中村改造和困难企业土地置换,盘活存量土地;做好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引导项目进入集中区建设;有关县乡村积极主动做好群众工作,保证主导产业项目用地和重点项目用地需要。同时,积极探索失地农民的长效保障机制。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9、解决项目建设“进场难”问题。对征地补偿安置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定标准进行补偿,并做到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地农民、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对任意降低补偿标准,挪用补偿安置资金,损害农民、居民权益的予以严肃处理;对合情合理拿到补偿费用又强词夺理、干扰项目进场的农民、居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疏导、管制、治安处罚等相应措施排除干扰,违犯法律的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10、改进户籍管理,简化出入境手续。凡在我市兴办第二、三产业、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或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一年以上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对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以及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凭市人才交流部门出具的引进手续、聘用单位录(聘)用证明及相关证件资料,办理其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手续,不受无固定住所限制,其子女入学、参军、就业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的人员,无论是否有我市常住户口,均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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