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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筑[2004]212号)


各局、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津单位,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从4月1日起对全市施工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全部实行月支付、季结算工资制度。2004年3月31日前,所有在津从事建设活动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雇佣农民工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为每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其中外地进津施工企业在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本市施工企业在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分别办理上述业务,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合同,地址为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3月底前,凡未实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制度的施工企业,不准在本市建筑市场承揽工程。
  实行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是防止新的拖欠,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主要措施,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从维护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试行)          

   
二○○四年三月九日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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