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问题的办理意见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地基处理费和土建及安装工程费构成。
(二)维修基金已发生使用的
对于已发生使用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的费用,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使用明细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相关业主或业主会书面确认,并到项目所在区县房管局物业办备案后,方可从该项目的维修基金中减除。
属于保修范围或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的费用,应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不能使用维修基金。
公示后,若对部分使用明细产生异议的,先缴存无争议部分的维修基金。
(三)无法提供有效《工程结算单》或《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无法提供有效《工程结算单》或《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同期房地产业开发投资成本参考价格缴存维修基金。若仍有争议的,可以由中介机构对账目进行核查或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费用由该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四)维修基金已经缴存到有关部门的
若维修基金已统一缴存到有关部门,应当在4月30日之前到市物业中心办理移交手续,并将已归集的维修基金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
(五)维修基金已经转移给其他单位的
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已将维修基金转移给物业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清理缴存。
(六)不同时段维修基金的缴存方式
凡自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1月1日之间全市出售的住宅,按照《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规定缴存维修基金;凡自2003年1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住宅,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存维修基金。
1996年7月24日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向购房人承诺或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和承诺缴存维修基金;没有约定和承诺,若已经提取维修基金的,也可按照本程序缴存维修基金。
缴存维修基金后,如业主对提取、缴存有异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
(七)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维修基金的缴存方式
凡与住宅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也应当缴存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工程费的2%缴存维修基金。
附件:原有住宅维修基金缴存业务经办行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