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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管理及实施干预措施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化肥价格管理及实施干预措施的通知
 (津价商[2004]147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52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磷酸二铵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4]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等农业生产发展,稳定和降低化肥价格,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加强化肥价格管理及干预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优惠政策,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各级物价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坚决落实化肥用电价格优惠政策,保持化肥用电价格稳定。对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并免收铁路建设基金。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尿素、磷酸二铵生产企业和磷酸二铵进口企业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使国家给予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价格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
  二、对我市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尿素产品出厂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企业提价前需将同期生产经营成本及提价理由上报市物价局。
  三、从严核定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对我市组织的地方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或口岸至本市第一到站价格,由市物价局根据实际进货成本(磷酸二铵扣除国家补贴)加综合经营差率1.2%核定。核定后的港口交货价格暂停执行上浮3%的规定,但允许下浮。经营企业接到进口化肥报关单后,应及时向我局申报有关资料,核定其港口交货价格。
  四、严格控制尿素、磷酸二铵的批发和零售价格。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按实际进货价格顺加综合经营差率制定,综合经营差率包括企业经营费用(运杂费除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合理利润。具体是:市、区(县)经营企业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控制在1%以内,且最多只允许二道批发环节;零售环节批零差率控制在3%以内。对2003年底冬储和签定了合同的销售价格,其进货价格可按不超过目前实际进货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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