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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关于在全市公用事业单位实行办事公开制度意见的通知[失效]

  (六)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
  (七)便民服务电话、监督部门电话。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实行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所有学校都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和招生计划、录取结果公开。
  实行办事公开,应当遵循利于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可采取新闻媒体宣传、设公告栏、汇编文本集册、微机查询、电子政务、“一站式”办公、“一窗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在采取灵活多样的公开方式的同时,要围绕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要求,在直接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办事大厅和基层科所站队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领办代办制、误事追究制,以推进办事公开真正取得实效。
  五、建立监督保障制度
  推行办事公开,要健全制度,细化措施,规范行为,接受监督。各部门、各行业要建立五项制度:
  (一)论证听证制度。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政策、规定出台前,要科学论证,实行听证会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集中民智,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  (二)民主评议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办事公开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公用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市和区县纠风办组织的行风评议,对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三)督查考核制度。公用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基层落实办事公开情况的督查,实行量化考核,加强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奖励惩罚制度。对认真落实办事公开规定,群众满意的干部职工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办事公开中搞不正之风,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开曝光。
  (五)责任追究制度。把办事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办事公开中工作不力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实行办事公开制度或在办事公开中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要追究责任。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力合作,保证办事公开工作顺利开展。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领导主抓、业务部门各司其职、纪检监察部门督促推动、条块紧密结合、依靠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办事公开纳入部门和行业管理之中。办事公开工作,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办事公开纳入工作的总体部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组织,经常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强化监督检查,狠抓队伍建设,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办事公开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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