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纠风办
关于在全市公用事业单位实行办事公开制度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关于在全市公用事业单位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在全市公用事业单位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和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医院、学校和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的部署,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现就全市公用事业单位(含部分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单位,下同)实行办事公开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用事业单位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
公用事业单位的工作事关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公用事业单位实行办事公开制度,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是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措施,是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与民争利的不正之风的重要途径。实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用制度的形式将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公布,让人民群众对公用事业单位进行直接监督,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公用事业单位管理活动过程,方便人民群众办事;有利于了解群众意愿,倾听群众呼声,提高办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促进公用事业单位的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改进作风,优质服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面临的各种困难,使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真正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