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建立市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按照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意见,现就建立市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指导原则
建立市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是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和重要决策;是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上一场势在必行的革命与重大举措;也是落实市委八届五次全会要求,加速实现我市“三步走”战略目标,改善和优化投资与发展环境的一个实际行动。建立“中心”对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设法治、透明的服务型政府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从源头上加强政府系统的廉政作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心”建立后,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集中办理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的“一站式”审批服务。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有利于经济发展,且需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都要积极创造条件给予办理。“中心”对所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一律实行政务公开。并设立投诉窗口,接受社会监督。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级政府部门作为办理行政许可的主体,原则上都要进驻“中心”办公,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在行政许可办理流程上要做到方便、快捷。按照“一站式”审批服务的统一要求,各有关部门对过去的审批方式都要进行必要调整,制定改进原有审批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保证各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在“中心”受理,并且原则上都要在“中心”现场办理。在“中心”现场确实无法办理的,由进驻人员负责全过程工作流转,确保按承诺期限办结。各部门在本单位不再接洽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要认真研究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有效办法,探索事后管理的路子,把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改为事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