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全部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单位清查,并完成除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单位、国家普查办法中明确的特殊行业以外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普查工作。其中:市开发区负责区内和武清逸仙园小区、西青微电子小区、汉沽化工小区和开发区西区内单位以及税改方案中划定的区外经营单位的普查工作;市保税区负责区内和空港国际物流区、空港物流加工区内以及税改方案中划定的区外经营单位的普查工作;市新技术产业园区负责华苑产业园区内单位的普查工作。
六、普查的清查摸底
普查登记前进行单位清查。单位清查工作由各区县普查办公室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普查区,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区域内各级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逐一进行清查。清查结果经各级普查机构认真整理、核实、评估后,作为正式普查登记的依据。
为做好单位清查工作,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公安以及其他具有单位审批权的部门,应适时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普查办公室负责配合做好本系统所属和归口管理单位的清查工作并提供单位名录。
七、普查的进度安排
普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2004年12月底前为普查的准备工作阶段;2005年1至5月为普查登记阶段;2005年1至9月为普查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2005年10月至2006年为数据发布、资料出版和开发应用、普查工作总结和评选表彰阶段。
八、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由地方负担的部分,由市和区县分别承担。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要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有关部门普查所需经费,也要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确保各级普查经费按时拨付到位。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