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失效]

  四、普查的组织领导
  开展全市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选派组成,并在普查工作期间,派驻普查办公室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及各街、乡、镇应设立普查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普查工作量较大的街、乡、镇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居(村)委会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职责分工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各系统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动。其中:统计部门负责经济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市财政局、市计委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市工商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协助做好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查工作;市地税、国税局负责协调纳税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协助做好纳税单位的普查工作;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涉及特种行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其他各委负责所属各局(集团、总公司)和归口管理单位普查的组织推动工作。
  从事铁路、邮政、银行、保险等活动的单位,其普查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要求的表式和内容组织实施,同时配合做好全市的单位清查工作,并按我市普查办法要求向市普查办公室提供普查资料。驻津军队、武警要协助所在区县普查机构对租借部队营区的社会单位进行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
  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普查办公室负责做好本系统所属及归口管理单位的普查工作,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具有单位审批权和行业行政管理权的单位,负责提供有关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行业管理范围单位的普查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