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已结束)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津政发[2004]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精神,我国将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现将我市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经济普查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于研究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大力发展区域经济,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我市“三步走”发展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改革我市统计调查体系,搞全搞准统计数据,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