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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4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设置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为省卫生厅管理的主管全省中医药事业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省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发展战略。
  (二)规划、指导和协调全省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省级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参与制定全省基本药物目录;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批和发证。
  (三)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四)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地方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五)研究和指导全省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和总结;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六)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医中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管理全省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和保密工作。
  (七)组织拟订和实施全省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管理指导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八)组织拟订全省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指导中医药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九)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对外交流与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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