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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新组建、更名及撤销部门印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新组建、
 更名及撤销部门印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47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新组建、更名及撤销部门的印章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组建部门的印章,由省政府制发。
  二、更换名称的部门,原印章(钢印)自新印章启用之日起即停止使用。原印章须上交省政府办公厅。新印章由省政府制发。
  三、撤销部门的印章(钢印),自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即停止使用,由原部门办公室将其上交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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