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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保护事件现场,保留导致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防止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5)对受害者或者可能遭受急性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危害的劳动者,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现场救治,并安全转送到医疗机构救治。
  (6)按规定向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
 (7)配合卫生和安全生产、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情况的有关材料等。
  (8)按照卫生、安全生产、公安和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其它相应措施。
  3、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1)收集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职工总人数、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数、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危害因素种类、各种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产生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防护设施、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以及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病情况等。
  (2)调查用人单位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防治管理措施,了解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现状,制定重大职业中毒事件防治计划,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等。
  (3)根据市、县(市、区)卫生部门的决定,采取控制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措施,制作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并送达用人单位。
  (4)深入现场进行实际勘验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对事件现场进行照像、录像,索取物证等。取得行政处罚证据。
  (5)组织对事件现场危害因素进行监测,查清事件现场有害因素的浓度。
  (6)调查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和危害程度。 
  (7)经过调查取证分析事故责任,制作相关卫生监督文书,作出解除行政控制决定书,依法对用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审批后,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履行。
  (8)总结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教训,对用人单位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报请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审查签发;责令用人单位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
  (9)对用人单位发生的重大职业中毒事件进行总结,作出重大职业中毒事件调查处理总结报告,上报市、县(市、区)卫生部门。
  (10)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并应建立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档案。事故处理结案后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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