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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般事故(A级,黄色警戒):发生10人以下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
  重大事故(B级,橙色警戒):发生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急性职业中毒,或发生5人以下职业性炭疽的;
  特大事故(C级,红色警戒):发生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或发生5人以上职业性炭疽的。
  发生一般事故在市卫生部门的指导下,由县(市、区)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
  发生重特大事故由市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
  (二)事件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立即向市、县(市、区)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
  2、县(市、区)卫生部门接到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属一般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部门报告;属重特大事故,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省和国家卫生部门报告。
  3、市卫生部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省和国家卫生部门报告;一般事故应当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部门报告。
  4、接收急性重大职业中毒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部门报告。
  5、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危害程度、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6、市、县两级卫生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情况。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七、应急处理程序
  (一)启动预案
  当职业中毒事件为一般事故(黄色警戒)时,由县(市、区)卫生部门组织重大职业中毒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对危害事件进行综合评估,需启动县(市、区)级应急预案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级应急预案处于启动准备状态,市卫生部门派专业人员到职业中毒危害事件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支持。
  当职业中毒事件达到重大事故(橙色警戒)、特大事故(红色警戒)时,由市卫生部门组织重大职业中毒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对危害事件进行综合评估,需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时,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市、区)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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