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学校范围。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按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范围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划定范围内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接收学校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在接受教育、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长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五、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市、县政府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要在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六、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按照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各市、县政府要制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学校一律实行分学期收费的制度。在办理转学手续时禁止收取任何费用。要通过缓收、减收、免收和设立助学金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或单位,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及时查处。
七、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对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家庭在原籍具备监护条件的,要劝其在原籍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对在原籍不具备监护条件,确需到流入地就读的,要由当地乡镇政府出具有关证明。要加强对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完善转学手续。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办理转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八、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各市、县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把好审批关,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年检督查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市、县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