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4]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发展与改革厅、
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要逐步建立起以流入地市、县政府管理为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相互配合,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采取多种形式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工作机制,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能够“进得来、读得起、学得好”。
二、本实施意见所指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
(一)本人及其父母属农村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