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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4年全市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3、诊疗科目:医疗机构设置诊疗科目应根据本单位卫技人员的专业设置,并以本单位卫技人员为基本力量,每一诊疗科目外聘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私人诊所的诊疗科目原则上只设1个,确有专长的可增设1-2个与其相关的诊疗科目;中草药诊所除中草药外,只设1个诊疗科目,一技之长诊所只设1个诊疗科目;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设置一级科目(除中医、妇科、计划生育等专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置全科时,不得再分设其它诊疗科目,卫技人员必须经省及省以上医学院校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获得全科医师证书方可开设全科科目,无全科医师的不得设置全科科目;设置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的要明确手术项目。
  4、人员配备:医疗机构人员必须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配备,卫技人员配备要与设置的诊疗科目相应,每个诊疗科目必须有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不得超过执业医师的50%。外聘卫技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必须报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由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受聘单位共同签订协议。完成聘用手续医师和护士必须办理执业注册后方可上岗。合同制人员必须到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药品配备:医疗机构可以不设药房或药柜。需要设置药房或药柜的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和配备药品,药品种类原则上应按设置的诊疗科目配备。医疗机构不得将药柜、药品对外摆放。
  6、房屋:医疗用房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的类别要求,不得减少医疗用房,或将医疗用房出租它用。
  7、设备:医疗机构基本医疗设备要齐全,特别是抢救设备完好率要达到100%,医疗设备应根据医疗需要更新或添置,以不断提升设备档次,促进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
  8、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不断补充和完善,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医疗机构应配备最新各专业医疗技术规范,原则上不少于2套,图书馆一套,相关科室一套。
  9、注册资本:医疗机构注册资本原则上,诊所3-10万元;门诊部10-30万元;医院每床不低于6万元。
  10、合资合作项目的剥离:医疗机构的合资合作项目或变相的技术合作项目必须于6月30日前完成剥离,要停止科室承包或变相承包,规范科室管理。
  11、院感管理:医疗机构应认真落实各项院感管理制度,控制医院感染,规范处理医疗废物,肝炎(肝病)和性病门诊必须符合传染病管理要求。医疗机构排污系统,特别是门诊部和诊所的排污系统应符合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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