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4年全市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杭卫发[2004]203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机构,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切实履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职能,做好2004年全市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校验范围
1、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自执业登记或校验期至2004年6月30日达三年的医疗机构;
2、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执业登记或校验期至2004年6月30日达一年的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医疗机构校验标准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四、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的暂缓校验: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限期改正期间;
3、不符合执业登记的许可事项,情节比较严重的。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严格校验,规范执业行为
全市医疗机构校验工作要结合《2004年医疗机构监管实施方案》进行,要通过校验重点规范以下执业行为:
1、医疗机构名称:要规范使用医疗机构名称,纠正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名称,重申“中心卫生院”、“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经当地政府编制委员会批准不得使用“医院”名称,改制后医院或卫生院,不得冠以行政区域名称。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经工商部门核定增加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可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挂牌。
2、科室设置:必须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部分医院不设医技科室的,必须与附近医院或检验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同(药房可不签合同),并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方便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