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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
 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4]60号 2004年5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推进我市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太原市土地管理规定》、《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市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申请储备的土地,按规划确定的净用地面积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出让地价的60%,地面建筑物和附着物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绿地不再另行补偿;储备的土地现状属住宅用地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地上住户进行安置。
  二、对困难企业,除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支付其补偿外,经市政府批准后,再按出让地价的20%给予增加补偿,用于支持企业增资减债、结构调整或职工安置。
  三、对市属工交、商贸企业申请储备的土地,应经市企业改革领导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储备。
  四、行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五、收购土地的测量费、地价评估费及规划设计费由原土地使用单位承担,不再计入土地收购成本。
  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市政府批准下发的《关于收购储备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并政办发〔2002〕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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