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治理工作要求
(一)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工商和旅游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并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在认真搞好专项治理的同时,还应抓好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发〔2004〕10号)的落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在认真搞好专项治理的同时,还应抓好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发〔2004〕10号)的落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二)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按照法定职责,积极宣传消防安全疏散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经济的关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及其它有关消防安全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建立长效机制,督促隐患整改。要认真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对经多次治理仍遗留火灾隐患的,存在隐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各有关单位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新机制。
(四)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期间,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